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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5-08-05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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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人員辭職后拒不交接工作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1日,某公司與李某訂立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擔任研發崗位工作,合同期限3年;離職應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交還工具、技術資料等,造成損失據實賠償等內容。2022年2月15日,李某向某公司提出辭職,隨即離開且拒不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某公司通過啟動備用方案、招聘人員、委托設計等措施補救研發項目,因研發設計進度延誤、遲延交付樣機承擔了違約責任。某公司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李某賠償損失等請求。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某公司訴至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審理法院認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勞動者未履行前述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作為某公司的研發人員,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某公司即自行離職,且拒絕辦理交接手續,其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應當按照第九十條有關勞動者賠償責任的規定對某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審理法院綜合考量李某參與研發的時間、離職的時間、本人工資水平等因素,酌定李某賠償某公司損失50000元。
【典型意義】黨的十八大以來,高度重視科技創新。黨的二十大報告在“完善科技創新體系”部分提出,“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創新型企業競爭力的重要來源之一為研發人員。研發人員掌握著項目重要資料,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秉持誠信原則,遵守勞動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辦理交接手續,便于用人單位繼續開展研究工作。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勞動者拒不履行工作交接義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依法判令其承擔賠償責任,為科技創新提供優質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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